关于保护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若干问题的
思考与建议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长期关注和研究民营经济问题。作为中国资深律师,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民营企业。特别是在我全程参加北京市政协关于民营经济的调研工作中,在我多年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首席法律顾问工作中,对全国的民营经济有了更宏观的了解。我国国民经济的投资比例,民营经济占到了41%以上,外资投资占到20%左右,国有经济投资占到39%左右;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投资的大头。民营经济吸纳了社会就业人口的62%以上;民营企业数量占到全国企业的97%以上;吸纳科研人才70%以上;吸纳全国就业人口80%以上。我国作为制造业世界第一大国,制造业投资,民营经济甚至高达80%到85%。所以,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
但是最近几年,民营经济整体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不够理想,极大影响了民营企业家投资的信心。在当前,国家应对经济下行的严峻局面时,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影响中国经济的情况下,如何恢复民营企业家投资信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就是国家治国理政大局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最近,在我接触的许多卓有成绩的企业家群体中,大家普遍有一种担心和忧虑。
第一,对于中央提出防止资本野蛮生长问题。如何理解资本,既有本土民营资本,我们说的社会资本,也有外国资本。我们说的资本野蛮生长,到底指的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包含了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资本?很多民营企业家搞不清楚。
第二,国家对若干巨无霸式的资本集团亮出了红灯,加强了监管,广大老百姓欢欣鼓舞,很多民营企业家也举双手赞成。但是会不会对成规模的民营企业也开始亮红灯,大家搞不清楚。
第三,连续数月的联想热议,上级机关始终没有明确表态,到底是怎么回事,民营企业家们也在高度关注。联想一直被大家认为是中国民族企业的典型,结果发现内部出了这么多问题,特别是支持联想的企业家,和揭露联想企业家的两方热议观点,使大家也看不清楚问题的本质,对联想热议怎么看?心中没底儿。而民营企业家的担心和忧虑,是发自内心的,也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
笔者认为,坚定不移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坚定不移地支持国有经济发展,二者不可偏废,一直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和基本国策。但以上三个原因,确实是我所能接触到的民营企业家的群体引发了担心和忧虑。一叶而知秋。我接触到的民营企业家群体只是我国民营企业家群体的瀚沙一粒,但也折射出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对将来的发展前途有很多担心和忧虑。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民营企业的中国资深律师,有责任就如何保护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种种问题作出思考,提出建议。
二、联想热议引发的思考
以司马南先生、张捷先生连续发表多个视频,不断揭露联想柳传志先生和杨元庆先生(老百姓以杨柳称之)存在的问题,使大家对联想这家一直被广大老百姓认为是中国民族企业一面旗帜的形象,发生了极大动摇。而支持联想杨柳的人,不但为杨柳申辩,而且把杨柳和企业家划了等号,把杨柳和联想公司划了等号,把杨柳和民营企业划了等号,把杨柳和改革开放划了等号。这就使杨柳的问题,涉及的面越来越大,涉及的背景越来越深,涉及的历史因素越来越久远。于是大家越来越雾里看花,搞不清楚。
联想热议引发的重要社会影响,不能不予以重视。一方面,广大老百姓对于杨柳的很多行为深为反对,对倪光南先生的遭遇深感不平,对于司马南先生和张捷先生连续发文,揭露杨柳,鼓掌欢呼;另一方面,上级有关部门对于杨柳涉及到的问题始终没有明确表态,也可以理解为顾虑到杨柳问题的复杂性和对整个民营经济的影响。而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在杨柳问题上看不清楚,开始担心国家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发生了动摇。一些企业家困惑说:“是不是现在风向变了?”
所以,针对联想热议,笔者有必要提出自己的思考。
第一,关于杨柳是否代表了中国企业家?我以为不能。
有一种观点是,杨柳参与了中国企业家的定义。这个说法我以为不准确。在多年前,我曾经参与过中国民营企业家精神的讨论。我以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精神有四大要素,第一,爱国,第二,改革,第三,守法,第四,奉献。凡具备这四种精神品质的企业家,就是我国民营企业家学习的楷模。反之,就不能作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典型。
如果一个企业家,不管他有多雄厚的资产,企业做到多大,只要你不爱国,就迟早会被广大群众所唾弃,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潮流所抛弃。
同理推之,一个企业家不守法,迟早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头上三尺有神明。其实越是对人生有了更深的阅历,就越会体会到: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不管你把自己装扮的多么高大上,不管你把自己的财产用什么手段转移到境外,最终还是有东窗事发的时候。
同理推之,一个企业家不是靠改革,而是靠耍小聪明,背后搞小动作,可以得逞于一时,但绝不会走到长远。这个改革,不仅是指改革的口号,而是要把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发展方向融入国家民族发展的历史潮流。在我们的众多优秀民营企业家中,任正非先生、曹德旺先生,和无数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身体力行,弘扬了中国企业家精神。
同理推之,奉献精神,是指民营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了维持和聚敛个人的财产,而是要回报社会,回报人民,造福广大老百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家付出多少辛劳,取得多大成就,都要懂得时势造英雄的道理。没有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形势,没有广大老百姓为改革开放做出的巨大牺牲,企业家就不可能有所作为。所以,企业家只有懂得回报人民,回报社会,才会有大视野,大胸怀,才会有所作为。
我曾经数次撰文提到,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政策,要“从抓大放小到比翼齐飞”,国家既要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也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凡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一定要牢牢掌握在国有企业的手中,特别是新时代,中国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家安全成为党和国家决策的重要因素,而牢牢掌握国计民生的资源,是关涉国家安全的根本大计。民营企业则在关注民生方面,老百姓就业方面,承担起重要责任。
笔者在2008年就全程参加了北京市政协关于民营经济问题的调研。我撰写了《从抓大放小到比翼齐飞》的政协提案,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在调查中,我提出,要从新的视角看待民营企业。我们的结论是,民营企业对GDP的贡献已经高达62%,民营企业吸纳社会就业人口达到了80%以上,民营企业吸纳了70%以上的科技人才,创造了80%以上的科研成果。民营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7%以上。但是民营企业急需国家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十分困难,民营企业筹措资金十分困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十分困难,民营企业的法治环境十分困难。我在政协提案中,一口气提出了民营企业的“六大困境”。以后,我又多次撰文,呼吁国家对民营经济给予高度支持。我们的民营企业没有国家一贯的政策支持和具体扶持策略,就不可能发展壮大。所以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更多的是要承载保障民生的重要使命。
杨柳具备四种精神吗?如果不具备,把杨柳和中国企业家联系在一起,就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杨柳等同于联想吗?我也有不同看法。
联想从最初被宣传为中国企业改革开放的典型。几十年来,联想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给予联想极大的政策支持,资源支持和全方位支持。广大老百姓将联想视为我们民族企业的典范,购买联想的产品,就是支持我们的民族企业。但是这次联想热议,撕开了杨柳罩在联想的一层面纱,我们忽然发现,联想早已经不是我们老百姓心中的民族企业典范,杨柳等高管,早已经把联想作为谋取私利的平台。
我认为,我们必须要看到,联想有4万多员工,联想已经形成了本行业的巨无霸体量。尽管杨柳和高级管理层,确实不排除在利用联想资源为自己谋利,但联想的成长,注入了太多的国家资源和广大老百姓对联想的几十年支持。我们仍然抱着极为善良的想法,杨柳的问题不能和联想扯在一起,杨柳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但对联想,我们还是要保护它,希望它能够涅槃重生。所以,杨柳不等于联想。
第三,杨柳和民营企业是一回事吗?
我们过去始终认为,杨柳是联想的杰出代表,联想是民营企业的杰出代表,作为联想的掌门人,杨柳也自然有着种种民营企业家的光环。但是杨柳的行为和民营企业完全是两回事。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如既往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但绝不会支持杨柳利用民营企业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所以不管杨柳的问题,将来如何结局,都和党和国家一贯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第四,杨柳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中的问题,因此不宜深究吗?
有一种观点说,杨柳的很多问题,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不能用现在的观点去要求当初改革开放的行为。这个观点,我以为也不妥当。作为律师,考虑一个问题,首先要考虑到它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特别是要考虑到当时的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确实要承认,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逐步向完善发展的过程。当政策并不完善的时候,有些民营企业的改革,利用了不完善的政策,实施了一些现在看来非常不恰当的行为。但是评论这些行为,我们确实不能脱离当时改革开放大环境和政策不完善这样的改革生态环境。但是作为律师,我们看问题,首先是看法律,是不是守法。如果确实不排除,杨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完全无视法律,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能拿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来为自己摆脱责任。我不能不说,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非常重视法治建设。我们的宪法、民法、刑法、国资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虽有着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发展,但各个法律的基本原则,早已有之,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为只要讲改革开放,就讲政策不完善,回避法律问题,是不妥当的。
第五,杨柳问题的要害是严重违法。
我曾经对一些朋友说,杨柳的事情,我们现在只能是吃瓜群众,很多事情我们也不了解。特别是作为律师,对事情的判断,根本要看证据。所以我跟一些朋友说,需要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但是很快,司马南先生、张捷先生爆料的内容,越来越触目惊心,以律师从法律的敏感角度看,我不得不说,杨柳问题的要害,不是拿了高薪,也不是贸工技发展道路之争,杨柳问题的要害,确实不排除是违法,是严重违法。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就可以很清楚看到,杨柳的一些重要举措,不排除,不仅是违法,而且是严重违法。比如,确实不排除,如果用虚假的申请资料向银行贷款,改变银行贷款的用途,用银行贷款为自己购买联想的股权,化公为私,难道不是严重违法吗?确实不排除,将国家拨给联想用以科研发展的划拨土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并且占有了房地产开发的巨额利润和财产,难道不是违法吗?确实不排除,将国家支援联想发展的资金投到香港公司,作为港商个人股份,并且通过在香港上市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回报,又将一部分利益回报转到私人口袋,这难道不是严重违法吗?作为律师,我们说的违法,不是政策的标准,也不是道德的标准,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讲到这里,我确实感到,杨柳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打着民族企业的旗号,用国家给予的丰厚资源支持,视法律如无物,公开攫取国家的资产,企业集体的资产,确实令人触目惊心。
第六,防止资本野蛮生长会影响到民营经济发展吗?
从分析联想热议,我们可以看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来,要防止资本野蛮生长,要对资本发展设立红绿灯。红灯是监管,绿灯是引导。我理解,这里的资本,首先是资本市场和特殊敏感领域的资本,是足以影响国计民生的资本,是影响到国家安全的资本。所谓野蛮生长,就是视法律和政策如无物,已经到了利令智昏,一意孤行的程度。甚至组织西山会,泰山会,以及什么什么会,意在问鼎,直接影响国家政策,所以资本野蛮生长的要害,是严重违法,威胁到国计民生,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到国家安全。
这和为保障民生做出贡献的,守法经营的民营资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思考“联想热议”,要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两个“毫不动摇”为指导,使我们搞清楚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很多是非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合法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一些朋友问我,如果杨柳有了问题,联想会垮掉吗?
我说,杨柳问题一定会有说法,有问题说问题,没有问题也绝不会冤枉好人。对杨柳问题,国家一定会稳妥处理。国家对联想的前途也一定会有考虑。我们吃瓜群众不了解情况,即使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对事态推演,也尚嫌证据不足。但是,仅仅根据司马南先生和张捷先生的频繁爆料,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谈一些看法。如果不排除杨柳确实违法并且严重违法,则违法所得,包括所有以违法手段获得的股权和收益,都将被国家罚没,或者回归科学院计算所。这样,计算所将成为联想第一大股东,联想将回归国有控股公司。国家仍然会一如既往,给回归后的联想以更有力的支持。顺便说,如果倪光南院士有意愿,我们老百姓真心希望恢复倪光南院士的知识产权应占股份,希望倪光南院士回到联想,临危受命。总之,不论遇到什么挫折困难,我认为联想一定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一定会发展得更好。我们老百姓既反对杨柳掏空国有资产的行为,也衷心祝愿联想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三、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是伪命题
随着笔者长期关注并研究民营经济问题越来越深入,随着笔者作为中国资深商务诉讼律师,在第一线直接接触民营经济最实际的问题,我对民营经济的很多争议,也有了越来越明晰的看法。我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是伪命题。
理论界一些朋友所说的“民营企业原罪”,是指所有的民营企业在发展之初,第一桶金都是违法的。因此有“原罪”之说。但是民营企业现在已经发展壮大到了举足轻重的地步。因此在理论界,在政策导向上,长期倾向于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认为是一个历史问题,要淡化,最好避开不提。然而民营企业到底有没有原罪?这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在中国老百姓心中,迈不过去的一道坎。
我过去高度关注国企改制问题,对于当时管理层收购,低价超低价收购国有企业,甚至空手套白狼,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就是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心中十分愤愤不平。从国有企业改制,因空手套白狼,侵占国企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诞生出的一批暴富企业家,我们叫他有原罪,我认为并不为过。
“原罪”实际上是基督教的一个概念,人生而即有罪,有罪就要赎罪。所以,原罪和赎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确实要看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确实有一批所谓的暴富企业家,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无偿占有了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但不能对国企改制,统而论之。对国企改制的历史情况也要做具体分析。从改革开放的历史长河看,国企改制,主流是好的。国企改制的那些企业,有优质企业,有中等企业,也有僵尸企业,很多获得了市场活力,对发展民营经济作出了贡献。现在要具体分析国企改制中的民营企业原罪问题,恐怕不是一时半时能说得清楚的问题。
但是国企改制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流失,只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一个侧面。实际上,民营经济几十年的发展,有相当大一批民营企业并不是通过国企改制而来,即便是国企改制诞生的民营企业,也有很多是符合当时政策的。真正空手套白狼,攫取国有资产而生成的民营企业,只是局部,甚至是少数。笼统说民营企业有原罪,以偏概全,显然非常不合适。
民营企业的原罪说,要害是把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局部问题,一个侧面问题,捆绑到整个民营企业身上,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紧箍咒。我们很多民营企业家,一有风吹草动,就胆战心惊,不敢大胆投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被原罪这个紧箍咒所困。所以我强调,民营企业的原罪说,是一个伪命题。我接触到的很多成规模的民营企业,即便是国企改制获得的第一桶金,在后来发展过程中,也已经不是主要的财富来源,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家是抓住了市场先机,通过经营管理,甚至包括个人甘冒企业经营的风险,最后取得成功。我担任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首席法律顾问多年,专门对民营经济问题提出过建议。摘录其中一小段内容:
“从整体看,不论是通过国企改制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还是从小到大艰苦奋斗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我可以判断,9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所谓的原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是对整个民营企业极不公正的一个概念判断,是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紧箍咒。因此,我呼吁理论界,以后不宜再笼统地使用民营企业原罪这样的概念。我们要看到的是,国家对民营企业始终不渝的支持。我们要看到的是,民营经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贡献。我个人认为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共产党执政的共同经济基础”。
四、通过指导案例,让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国家多次制定政策,强调保护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这一政策绝不会改变。因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两只翅膀,缺一不可。从保障民生、保障就业的角度看,民营企业的直接贡献反而更大。所以,保护民营经济,就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就是保障民生,这一点绝不会动摇。
但是为什么很多民营企业家一遇风吹草动就变得胆战心惊,对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产生困惑和动摇?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让民营企业家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我以一个资深商务诉讼律师的身份,负责任地说,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某些地方的营商环境,还亟待改善。在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中,长期纠缠无法公正解决,背后往往有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问题,不正常的政商关系问题,甚至贪污腐败和权钱交易问题。所以,如果一个民营企业没有“靠山”,面对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要寻求司法公正,则非常之难。
民营企业真正的靠山在哪里?就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就在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我们国家的政策要落地,除了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支持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用法律为民营企业撑腰,胜过发表一百篇文章。国家政策要一步一步落到实处,首先是要通过最高法最高检深入调研,选择各种典型案例加以指导总结,使之上升为司法指导案例。再通过司法指导案例,精准传导到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第一线,使民营企业家感同身受。所以笔者认为,当前要恢复民营企业家的信心,首先要从司法公正入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几次讲话中都强调,要让广大老百姓从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司法公正。同时,也要让民营企业家从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我曾经多次参加北京市政协组织的民营经济调研,并对调研报告的起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先后写了数份重视民营经济的政协提案。其中,《从抓大放小到两翼齐飞——关于重视民营企业战略地位的思考与建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与建议》,均得到领导部门重视。笔者先后数次向有关领导部门就司法公正问题提出建议。笔者在《保护民营经济的十一项建议》中,提出保民生就要保民企,保民企就要保民营企业家,就要保护民商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笔者认为,保民生、保民企、保民营企业家、保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四位一体”,不可分割。国家政策,要通过司法政策,再通过司法案例,才能精准传导到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第一线,使民营企业家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决心和力量。
五、司法公正的制度完善:建立省高院的交叉巡回法庭
在保护民营企业正常营商环境方面,第一重要的,就是法治环境。我的切身感受,地方公检法的司法权无法抗衡和制约政府的行政权,一旦涉及政府某些人行政违法,公检法就很难真正依法办案。没有司法公权力的有力制约,政府某些人违法行政,就缺少了制约,甚至没有顾忌。本人认为,只有在司法公权力有效监督行政权运行的时候,建立法治政府才有可能。司法实践中,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对企业家违法羁押逮捕审判,明明是错误的,但就是解决不了,甚至一拖数年,企业拖黄拖垮,大量员工失业,企业上下游生产链供应链断裂。即使最终获得解决,我们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政治成本、法律成本,已经无可挽回。特别是一个案子的错误处理,会对整个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给我们深刻启示。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制度,为方便诉讼,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基层法院一审、地方法院二审、省高院再审的案件,是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无法管辖的。这些案件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往往是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用行政权影响司法权所造成的。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负面影响,可以逐级影响一二审法院审判,甚至直接影响到省高院再审案件。
因此,本人建议:应该在各省高级法院建立相对独立的巡回法庭制度。寻求破解地方行政权制约司法权的瓶颈。
第一,各省的巡回法庭法官,相互交叉派出,法官不受当地人财物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样就可能使在本地一审、二审无法解决的案件,通过巡回法庭再审,突破当地复杂政商关系、权钱交易、人际关系,特别是突破地方政府某些违法行政问题的束缚,加以解决。
第二,我们目前的司法纠错机制,对于政府违法行政案件,单纯依靠一审二审再审,很难充分发挥作用。但是,省级巡回法庭,由各省法院交叉派出,并报最高法院批准。组织人事上,仍归各省级派出法院领导;业务上,受最高法院直接指导。这就使省级巡回法庭在人事和业务上,具有一定独立性。各省交叉派出巡回法庭,就可以脱离地方复杂人际关系影响,使再审案件摆脱地方政府因素和各种人际关系影响,使保障司法公正最大化。
第三,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应该属于省高院再审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规定凡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案件,均由巡回法庭再审;或者,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由本省高院再审,还是由省级巡回法庭再审。
第四,在省级巡回法庭,下大决心建立为律师反映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我们的很多错案,并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在法官理解法律错误,而在政府违法行政的影响下,对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公权力机关不予采信。纵观凡已经纠正的错案,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律师在一审二审再审的意见是正确的,但各级法院均不予采纳,以致一错再错。我们需要在省级巡回法庭设置中,以制度保证律师的意见得到重视。省级巡回法院对于律师和公诉人意见强烈相左的重大疑难刑事再审案件和重大疑难民商事再审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对司法公权力进行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五,省高院的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形成两级巡回法庭制度,相互配合衔接。对于极大制约地方政府某些人的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第六,设立省级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铁面无私”的省级巡回法庭,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道屏障,又是防止错案的有力威慑。但是,设立省级巡回法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建议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形成制度。
六、 “人民监督政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治本之道
我作为资深商务诉讼律师,处理过多起民营企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诉讼案件,并越来越深刻地感悟到,依靠我们党内对司法腐败的监督至关重要,但还远远不够。最有效的监督,就是人民对政府的有序监督。而这种有序监督,目前的一个重要法律,就是《信访法》。人民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直接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重要窗口,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渠道。我的一些朋友告诉我,纪委系统掌握的体制内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大部分信息首先来自于体制外广大群众的举报。政府改进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通过信访的方式了解政府各种举措的优劣之处,并及时加以改进。
但是广大群众心中仍然有一个深深的困惑,就是党和国家为了惩治腐败下了极大的力气,为什么我们的腐败依然十分严重?为什么一个政府官员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不但长期无法得到纠正,而且会带病提拔,带病重用,一直走上一条不归路,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们的监督机制是不是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这使我想起毛主席多年前讲过的话,毛泽东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笔者认为,在目前党内监督,公检法监督,人大政协监督之外,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应该是“信访监督”。从现在看,信访监督,是“人民监督政府”在法律框架下,最有效最直接的形式。
以笔者深刻感悟,目前信访监督,基本流于形式,以致老百姓对贪污腐败,敢怒不敢言。很多冤假错案,包括民营企业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几十上百次,都得不到解决,还是要靠中央督导组,才有可能揭开黑幕一角。我早在2007年,曾经向中央提出《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总体态势和思考与建议》,主要内容被直接写进中央文件。但显然,信访工作和政府的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屈从偏袒违法行政,纠缠在一起;使信访工作的地位很低,工作力度薄弱。而我们现在,要从根本铲除贪污腐败,来自体制外的监督,真正可能起作用的,还要依靠信访监督机制。信访监督,就包括了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的情况。信访监督,包括了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我再次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信访工作在“人民监督政府”方面的战略意义。信访不仅是老百姓反映问题的渠道,而且是人民监督政府的重要渠道。
第二,信访制度是“人民监督政府”最重要的监督制度。信访制度应该从目前的制度框架内独立出来,赋予信访工作更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第三,信访监督和纪委监委监督、公检法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形成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第四,信访监督,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直接法律靠山。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
信息来源 | 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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